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802民初1194号
原告:新罗区***营造林工程队,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中心村馆后路*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汇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路19号(天隆商务区)3幢5层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9193140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新罗区***营造林工程队与被告福建省汇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罗区***营造林工程队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罗区***营造林工程队与被告福建省汇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罗区***营造林工程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新罗区***营造林工程队负担。
审判员*茂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