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顺泰建设有限公司

***、余姚市顺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1民初3427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焕琴,余姚市舜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姚市顺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牟山镇魏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99484477L。
法定代表人:叶青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宏建,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幸杰,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余姚市顺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461元,合计148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金玉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代书记员阮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