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甘1123行初0067号
原告甘肃华欧城市亮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1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陇西县综合执法局。住所地:陇西县巩昌镇西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华欧城市亮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陇西县综合执法局市容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因对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掌握的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华欧城市亮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