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欧城市亮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靖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甘肃华欧城市亮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甘04行终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靖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甘肃润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局路灯队队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华欧城市亮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肃华欧城市亮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靖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一案。2019年5月28日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甘0402行初13号行政判决书,靖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19)甘0402行初13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靖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