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欧城市亮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华欧城市亮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陇西县综合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甘1123行初33号
原告甘肃华欧城市亮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1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陇西县综合执法局。住所地:陇西县巩昌镇西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车龙剑,系该局法律顾问、陇西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华欧城市亮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陇西县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以本案属事实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补偿纠纷,需要提起行政补偿行政诉讼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华欧城市亮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华欧城市亮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