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欧城市亮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华欧城市亮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陇西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甘1123行赔初0010号
原告甘肃华欧城市亮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1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陇西县民政局,住所地:陇西县巩昌镇中天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陇西县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华欧城市亮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陇西县民政局民政管理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以其掌握了强制拆除路牌标志实施者的证据,应提起违法强拆者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为由,撤回要求陇西县民政局行政协议违约赔偿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华欧城市亮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华欧城市亮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