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301民初69号
原告:新疆新联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山东物流园贸易区广源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买买提明,男。
被告:新疆草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市草湖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新联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草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新疆新联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新联新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诉讼期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新联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