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东河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与***、内蒙古东河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626民初2247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5年10月6日出生,居民,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6年09月23日出生,居民,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内蒙古东河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系内蒙古永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刚诉被告***、内蒙古东河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其其格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德***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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