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塞北鹰化学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塞北鹰化学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健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22民初561号
原告包头市塞北鹰化学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少先路26号怡康苑4-606。
委托代理人***,员工。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健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托克托县工业园区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头市塞北鹰化学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健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头市塞北鹰化学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塞北鹰化学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头市塞北鹰化学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包头市塞北鹰化学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