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融桥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融桥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天安集团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8699号
原告:沈阳融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89-1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079120979M。
法定代表人:田飞,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国,系辽宁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天安集团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丹河东路1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614506047。
法定代表人:杜锡仁。
原告沈阳融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天安集团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融桥科技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融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苏博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孟子煊
书记员张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