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融桥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融桥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晨初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25542号之一
原告:沈阳融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89-1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079120979M。
法定代表人:田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国,辽宁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晨初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保定市雄县东城开发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8097797529A。
法定代表人:边久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融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晨初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融桥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融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宋 亮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孟子煊
书 记 员  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