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融桥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晟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pt”>执行裁定书
(2017)辽0102执4061号申请执行人:沈阳融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89-1号601室。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晟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古城子乡***。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沈阳融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晟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102民初6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沈阳融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自撤回申请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出重新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7)辽0102民初6863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执行员**执行员***二O一八年九月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