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融桥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晟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02民初6863号原告:沈阳融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89-1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晟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古城子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32000049306。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融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晟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64,870.4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同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沈阳晟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64,870.4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二О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