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融桥科技有限公司与鞍山市天翔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2民初13322号原告:沈阳融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89-1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山市天翔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协作路10号。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融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市天翔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融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沈阳融桥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融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融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一八年九月十九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