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昌玻璃钢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河南宏昌玻璃钢实业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终84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51号楷林商务中心北区一单元6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雪,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宏昌玻璃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靳以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宏昌玻璃钢实业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21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平安财险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平安财险公司住所地为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51号楷林商务中心北区一单元6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平安财险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38元,减半收取2669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相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