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科特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新科特电气有限公司、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山东新科特电气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0-23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天民一初字第148号
原告***,住青岛市。
委托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贝,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新科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张彬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桑文玲,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住昆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新科特电气有限公司、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 峰
人民陪审员  张士美
人民陪审员  孙立兵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