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辰达电梯有限公司

吉林省辰达电梯有限公司与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821民初2341号
原告:吉林省辰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关区长通以**万晟金地公馆**幢**单元**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2059625144N。
法定代表人:郭建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住所地河**省郑州市**区淮**街**号院**号楼**单元**层**号3号,组织机构代码:76946954-5。
法定代表人:郭留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贤杰,该公司职工,男,1969年5月24日生人,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原告吉林省辰达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将赔偿款给付原告,原告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辰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65.00元,由原告吉林省辰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兴存
审 判 员  王子君
人民陪审员  王秀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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