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91民初201号
原告:吉林省辰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众,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吉林市意邦智控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
原告吉林省辰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意邦智控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辰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元,由吉林省辰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