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辰达电梯有限公司

***与南关区**电梯安装服务队、吉林省辰达电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3民初708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2月2日生,住吉林省扶余县。 被告:南关区某电梯安装服务队,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338号21世纪商务总部A-12层1207室。 经营者:**。 被告:吉林省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长通路以北**金地公馆A5幢3**6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关区某电梯安装服务队、吉林省某电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现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4元减半收取16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闫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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