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兵0103执14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阿拉尔市华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阿拉尔市2号工业园区维5路。
法定代表人:**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疆正方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团结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阿拉尔市华宁工贸有限公司与新疆正方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阿拉尔市华宁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兵0103执14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锋
审判员 **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