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嘉鹏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嘉鹏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681执2409号之十八
被执行人: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005980985906,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滨江西路俪江国际6-2902号。
法定代表人:孙夏姣。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辽***建设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13×××5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379.4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玉滨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