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嘉鹏建设有限公司

**、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81执9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6年02月26日生,住东港市。
被执行人: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
法定代表人:孙夏姣。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建设有限公司在丹东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856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洛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华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