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嘉鹏建设有限公司

***、***等与辽***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81民初394号

原告:***,男,1974年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吉安市。

原告:***,男,1966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吉安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波,男,1964年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

法定代表人:孙夏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鹏,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秋红,女,1977年出生,满族,辽***建设有限公司经理,现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丹东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郭辉,经理。

被告:丹东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孤山镇西街**。

法定代表人:宋长仕,经理。

原告***、***与被告辽***建设有限公司、丹东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丹东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于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辽***建设有限公司、丹东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丹东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石建君

人民陪审员  汪兆刚

人民陪审员  王义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翠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