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81民初394号
原告:***,男,1974年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吉安市。
原告:***,男,1966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吉安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波,男,1964年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
法定代表人:孙夏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鹏,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秋红,女,1977年出生,满族,辽***建设有限公司经理,现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丹东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郭辉,经理。
被告:丹东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孤山镇西街**。
法定代表人:宋长仕,经理。
原告***、***与被告辽***建设有限公司、丹东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丹东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于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辽***建设有限公司、丹东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丹东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石建君
人民陪审员 汪兆刚
人民陪审员 王义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翠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