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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681执保1206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被保全人***,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满族,造价工程师,现住丹东市新区。
被保全人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太平湾水电六局中5#4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夏姣,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辽0681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银行账户、金融财产、车辆、房产等进行网络查询,并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保全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20)辽0681执保120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洛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