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嘉鹏建设有限公司

***、辽***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681执2409号之十五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滨江西路俪江国际6-2902号。法定代表人:孙夏姣。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 辽***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建设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1331815×××5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8950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王洛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