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凉市居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清水县永清镇某某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三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21执87、89、159号
申请执行人:平凉市居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解放北路**。
法定代表人:潘小锋,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精表路**/div>
法定代表人:孙建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清水县永清镇***民委员会,住所,住所地清水县永清镇***div>
法定代表人:李富林,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平凉市居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清水县永清镇***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三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清水县永清镇***民委员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县支行营业室开有账户070001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清水县永清镇***民委员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县支行营业室的账户0700010********冻结金额为2583049.61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