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2民初177号
原告:甘肃路泽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701之1伊真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和***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道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经济开发区跨越路以东、***以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路泽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北道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路泽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路泽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