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路泽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甘肃路泽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4781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路泽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701之1伊真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和***事务所律师。 被告:**超,女,1986年1月31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和***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路泽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5185元、保全费4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千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