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红利来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济南鑫科悦炊事机械有限公司与沈阳市红利来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345号
原告:济南鑫科悦炊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刁镇刁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069019965R。
法定代表人:焦光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大勇,系辽宁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红利来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西街道新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564669690F。
法定代理人:蔺明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鑫科悦炊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红利来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中对被告沈阳市红利来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鑫科悦炊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济南鑫科悦炊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苏博群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孟子煊
书记员张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