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红利来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鞍山市恒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市红利来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监督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执监145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恒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太文。
被执行人:沈阳市红利来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蔺明峰。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恒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市红利来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2022)辽030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22年9月26日以(2022)辽0302执2648号立案执行。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2)辽030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由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海志群
审判员  徐 飞
审判员  李红兵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