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执817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3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执行人:沈阳市红利来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西街道新立村。
法定代表人:蔺明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市红利来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沈和劳人仲字(2020)58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沈阳市红利来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偿还本金款49831.25元等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27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送达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和2021年11月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等信息,2021年8月16日查询了公积金、酒店入住、出入境等信息,并于2021年11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2021年11月26日扣划被执行人沈阳市红利来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为33×××66)内10111.00元。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计晓光
执行员 王诚予
执行员 都 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