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执7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执行人:沈阳市红利来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西街道新立村,社会统一代码91210102564669690F。
法定代表人:蔺明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市红利来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2民初12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6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对已查询财产情况告知申请人,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皓天
审判员 张玉冬
审判员 于永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苗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