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执273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住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1177447169。
被执行人:沈阳市红利来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西街道新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564669690F。
被执行人:***,男性,1972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执行人:***,女性,1970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执行人:***,男性,1996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与沈阳市红利来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112执27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