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1182执9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被执行人:湖北泰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明珠大道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66545930XD。
法定代表人:*太银,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华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城东新区质检大楼附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550684750B。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182民初1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湖北泰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峻
二〇一八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