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1182执9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被执行人:湖北泰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武穴市明珠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66545930XD。
法定代表人:*太银,男,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华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武穴市城东新区质检大楼附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550684750B。
被执行人:***,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泰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华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必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7)鄂1182民初11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执行,并依(2017)鄂1182执95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泰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华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湖北泰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华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借款100万元,并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2)***、***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的连带责任;(3)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交纳案件受理费6900元及申请执行费12469元。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7)鄂1182民初1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