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483强清1号之六
申请人:浙江广业建设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李爱忠,浙江广业建设有限公司清算组组长,系浙江中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依法裁定确认由浙江广业建设有限公司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方案并准予执行。现该公司的清算工作初步结束,预留部分款项待扣除相应税款及应付注销登记等费用后,再按照出资比例再行分配,清算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到位,为此清算组提请本院对清算终结报告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浙江广业建设有限公司清算组已经根据本院(2017)浙0483强清1号之五民事裁定书的规定,将该清算方案中相关资产予以分配。剩余款项待扣除相关税、费后可按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为此本院对清算终结报告予以确认。同时根据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终结公司清算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0条、第36条、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浙江广业建设有限公司清算组制作的清算终结报告;
二、终结浙江广业建设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案件受理费120000元,由浙江广业建设有限公司在清算财产中优先拨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建强
审判员 陈 勇
审判员 高洪超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