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483民初8837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乌镇镇子夜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14683666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广业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吕磊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