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业建设有限公司与***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嘉桐执民字第235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广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广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嘉桐乌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10月14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25341.00元。
本院立案后,经执行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2357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叶
审判员*亮
(代)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