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11执5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自贡华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板仓高新工业园区锦里路**。
法定代表人:王健,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卓创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津公路北紫草坞村。
法定代表人:袁玉旺,经理。
本院在执行自贡华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市丰润区卓创天然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311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自贡华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承揽款442000元及违约金(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从2016年11月4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承揽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2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等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卓创天然气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无车辆等财产信息;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责令其在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其义务;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通过唐山市丰润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卓创天然气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1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标的承揽款442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9250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云
审 判 员 徐 平
审 判 员 郑 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宇龙
书 记 员 王秋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