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华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贡华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助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11执5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自贡华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板仓高新工业园区锦里路**。

法定代表人:王健,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助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双流****。

法定代表人:骆雪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自贡华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杭州助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311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自贡华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52,000元及利息损失118,047.29元(2019年5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起多次提起网络财产统查,统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杭州助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无车辆等财产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委托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杭州助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传统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杭州助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无财产信息且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1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标的付货款252,000元及利息损失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云

审 判 员  徐 平

审 判 员  郑 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马宇龙

书 记 员  王秋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