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华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贡华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中德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11执5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自贡华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板仓高新工业园区锦里路**。

法定代表人:王健,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中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崔玉忠。

本院在执行自贡华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淄博市临淄中德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311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自贡华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承揽款496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起多次提起网络财产统查,统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中德科技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无车辆等财产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委托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中德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中德科技有限公司有位于淄博市临淄区块,位于淄博市临淄区均已被本院查封,但属轮候查封且有抵押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1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标的承揽款496000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云

审 判 员  徐 平

审 判 员  郑 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马宇龙

书 记 员  王秋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