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11民初1557号
原告:自贡华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锦里路**。
法定代表人:王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曙光,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然气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天然气开发总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何力。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华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然气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华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贡华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水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程晓娅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