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0311执367号
自贡华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自贡华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一案,因被执行人自贡华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1)川0311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案件受理费13800元,本院立案庭于2022年4月24日移送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自贡华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经缴纳案件受理费13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川0311执36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