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执554号
申请执行人:自贡华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锦里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董事长。
被执行人:邯郸宏大化纤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冀南新区马头经济开发区新兴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杜荣念,董事长。
本院受理自贡华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邯郸宏大化纤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0)川0311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邯郸宏大化纤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400000元(以本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扣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黄 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马宇龙
书 记 员 罗思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