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民终2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虹丹,北京德和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坤岚,北京德和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自贡华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锦里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刚,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案外人):***,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自贡华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原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20)川0311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引发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的规定,被执行人成都益扬燃料投资有限公司系本案必要的诉讼当事人,一审未予追加系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20)川0311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岳 芹
审 判 员 王家玉
审 判 员 邓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秦 宇
书 记 员 钟含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