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柏特电气(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业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高柏特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申55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科业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禹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柏特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罗源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瑞明,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科业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业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柏特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柏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6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科业新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称已与被申请人高柏特公司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科业新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科业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费汉定
审 判 员 陈可舒
审 判 员 王 庆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赵玮玮
书 记 员 黎云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