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柏特电气(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业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高柏特电气(深圳)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6执保1488号
申请人深圳市科业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76938791。
法定代表人禹杰。
委托代理人**,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电气(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组织机构代码66588816-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恒亿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受案号:(2016)粤0306财保598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29531.25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恒亿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40×××账户;
上述保全财产以价值人民币429531.25元为限。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王**
审判员*妍
代理审判员黄蕾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