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杭缆电缆有限公司

广西杭缆电缆有限公司与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青执字第1746-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杭缆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34号楼801号。
法定代表人:蒙振昌,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63号信托大厦第23层。
法定代表人:黄连胜,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市民二终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田东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数额为687.2万元的股权,享有预期应得的股息等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田东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息等收益8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为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