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杭缆电缆有限公司

广西杭缆电缆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3执410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杭缆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34号楼8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小兵,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蝶山区。
申请执行人广西杭缆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小兵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2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小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56257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