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1782号
申请执行人:大方县百纳乡新华村松园采石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L51928389X,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百纳乡新华村松园组。
主要负责人:杨德品,该厂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陈正荣,系大方县百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贵州友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99941344G,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梨树镇保河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张道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617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大方县百纳乡新华村松园采石厂申请执行贵州友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友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百里杜鹃水利局有未支付的工程款。因被执行人贵州友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提取被执行人贵州友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百里杜鹃水利局的工程款人民币25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靳艺强
审判员 黄成章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付 雄